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实施其程序,如征地拆迁公告、征地批文、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等等,政府职能部门必须要实施法定程序才属于合法行为。作为被征收人与被拆迁人如何得到政府信息公开呢?何为政府信息公开?如职能部门不作为的情况下,需承担什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为了统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畅通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即使律师也会碰到政府职能部门的不作为,更何况作为的被拆迁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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